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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湖南首例消防安全領域危險作業罪案成功判決。湖南永州新田法院判決被告何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2023年3月9日,永州市新田縣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聯合檢查時,發現何某某經營的新田縣某機電摩配行設置在居住建筑內,屬于典型的“以店為宅”的多合一場所,與其他樓層的居住部分及生活區未做獨立的防火分隔。經調查,何某某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聽勸阻,長期使用塑料容器分裝汽油,并將其存儲在狹小的地下空間內。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此外,該場所地處鬧市街區,不具備防火、防爆條件,還存在使用明火作業生活、汽油揮發、電氣線路老化(曾發生過短路故障)等消防安全隱患。
新田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應急【2019】54號)之規定,將何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新田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新田縣人民法院于6月21日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何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近年來,經營性自建房成為亡人火災多發地,教訓十分深刻。經營性自建房使用人員復雜,防火意識普遍淡薄,缺少系統的消防知識培訓,對于火災的危險認識不足,稍有不慎火災隨之而來。汽油是我國明確規定的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易揮發。因為其危險性高,汽油的儲存有非常嚴格的規范和要求。特別是當使用塑料容器儲存時,易產生和積聚靜電荷,從而引發火災甚至爆炸。這起案件的判決將有力震懾類似違法犯罪行為,對防范化解自建房消防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
責編:蔣偉岸
來源: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隊